• “法 治”在中国的困局 - [社会观察]

    2010-02-07

    作者 高尚  学者

    每年草长莺飞的日子,我都会和学生一次又一次地研读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每次给学生讲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史,我就带着他们去学习一下这本书。

    《法律与革命》这本书要从后看起。尾论为我们展开了11世纪晚期——13世纪晚期的200多年间欧洲多元的法律图景与政治格局,在此,也以伯尔曼强调的物质与精神的互动、历史与经验的融合的综合的法律观批判了韦伯与马克思的观点;导论为我们很明晰地界定了几组概念:西方、传统、法律、革命以及西方法律传统自12世纪形成以来的十个共同特征和20世纪下半叶以来显现出的十大危机;一般,我还会带学生学习一下“商法”这一章。因为在通读了多遍之后,我发现伯尔曼“商法”这一章在全书中写得最为简洁而精彩,何况,我们谁不是深嵌在一个到处是商业味甚而是商业陷阱的环境里?

    反复地看了这本书以后,我常常在想:西方在什么意义上秉持了他们的传统?西方怎么在他们的内部、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消解他们的法律危机以及社会问题、社会危机的?我们如何来对待我们的传统?到底是什么阻碍了我们的法律信仰的确立?中国社会要不要、有无可能确立知行合一的 “法律至上”的信仰?其实“以德治国”、“和谐”都是我们的传统,这些口号的提出都是在消解“法治”而不是巩固与推进法治,“法治”成为一种在口号上与西方交流的标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治”往往被这些政治口号、政治策略、政治任务又消解掉很多。如果认同我们的现行的治理方式、我们的秩序安排方式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自足的、是能够胜任解决我们的种种问题的,进而提出“中国模式”以抗衡12世纪以来凝练出的现代法治的诸种命题与价值观,那么,“法治”又怎么会真正地成为解决“中国问题”的最优或最合适的选择呢?那么,我们到底要“法治”在中国做什么?

    这本书大开我眼界的另一点是,它使我强烈地意识到:即便是每一次革命以后,西方的传统是,必须要为它的新政权统治的合法性/正当性寻找依据。1949年以后的差不多40年间,新中国的统治者不考虑这一点,革命、暴力、斗争本身就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也被树立为不证自明的正当性。同样的是“革命”,但背后和桌面上都有许多的不同。这样,在我们的社会里,信奉暴力、革命,以“血酬”、“潜规则”为行动指针,谁还想到 “正当”,谁以正当为考虑,谁就死定。大到政权统治小到个人生活,无不如此。这对政权的稳定无大碍,但对民心、人性、民族性有无腐蚀?什么才是对民族的真正的负责?什么才是对民族的真正的负责?我担心的是,暴力哲学对人心、人性的腐蚀我们要多少年才能校正得了? 戾气、权力即真理、实用主义摧毁了人性中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诚信、守约、不害他人等等。若我们还是本着实用主义做学问,长此以往损害民族的心性,腐蚀精英独立人格,此一是非彼一是非的观念就会陈陈相因,民族性上的一些恶劣的东西就永远得不到更改。我们否认“法治”中一些普适性的价值,那么,请问,什么是“中国模式”下中国对人类价值观的新贡献呢?我自问,我也有些忧伤。

    也一直是个承认“存在即合理”的人。但合理有因果上的合理问题还有个道德评判上的合理的问题。不能把因果关系上合理的存在都肯定为在道德评判上也当然就是合理的。这可能也是我们苦苦地追问“正当性”、希望达致社会的善的原因吧。

    编者按:对于问题本质的思考,总是会引起很多误解,而且很难为人所理解。即便是能将这些思考转换成为顺畅的文字,还是会很容易成为思维“过程性”本身的牺牲品,丧失文字所应该具有的吸引力。这些是我在大量废稿中总结出来的一点感触。也正因为如此,在选稿过程中,我总是会尽量保留一些看起来很晦涩,解释也并不很全面的稿件,因为我会觉得稿件背后的思考往往比稿件本身更重要。

    就像是这篇稿件中对中西方思维的一些解析一样,虽然简短的篇幅中并不能够全面的阐述出来其中应该包含的思辨,但也足够让我想到近代以来许多人对此诸多的见解。也许在这样的年月里,严谨的逻辑推演并不会带来人们的兴趣点,只是我还是会偏执的认为——思考,理应是人与生俱来的能力。

                                                                            (责任编辑:土匪)

     

     

     





    评论

  • 如果倡导所谓“德治”,的确可能与“法治”相背,法是明文规定,道德却是各有准绳的所谓“约定俗成”。如果仅凭道德真的能治国,道德发展中如何衍生出专用于治国的法律?但两者必然又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 和谐、德治就一定会伤害法治进程?
    青年杂志回复Ii免斯基说:
    其实德治与法治二者更像是互生的关系,至少说西方的每一个法制观点的形成总是来源于一套成型的社会理论基础上,比如三权分立学说从理论到实践,比如人权概念从思想到具体的权利类型。而在中国这种关系似乎更像是一个恶性循环,先是有不良的社会风气,进而形成一个似是而非的法制内涵,这个,或者就是中西方法制的区别吧
    2010-02-10 22:53:28